比賽辦法

一、比賽日期:2009/10/17 (六)。

二、比賽地點:Cunningham Park (Francis Lewis Blvd and 73nd Ave Fresh Meadows)

三、報名人數:每隊可報隊員(含隊長)共二十五人 賽前檢錄十五(含女性一名)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為限

四、比賽用球:D-Beer, Size 12

五、比賽規則: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慢壘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慢壘規則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若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,以國際慢壘規則為準

六、獎勵:前三名頒發獎盃


七、比賽制度

  1. 本次比賽共報名12隊,預賽採分組循環,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。
  2. 循環賽計分方法:

    甲. 勝一場得2分,敗一場得1分,棄賽以零分計算

     .每組取第一名進複賽

    乙. 積分相等時,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

     A. 積分相同時,以該兩隊之勝隊獲勝

     B.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,以該球隊之相關球賽商率,依以下順序

        a.(總失分)/總局數之商小者為勝

        b.(總得分)/總局數之商大者為勝

         再相同則由主審抽籤決定勝負。

八、比賽辦法

1.  隊長應於賽前前二十分鐘至檢錄站報到,領取檢錄選手名單表,且於賽前十分鐘繳交檢錄選手名單表。檢錄時,雙方將檢錄之球員必須列隊並手持自身身分證明文件正本,由對方隊長檢驗是否為本人,隊伍中若有外籍人士,人數已兩名為上限。對方隊長檢驗無誤後,各自隊長需將身分證明文件收齊至檢錄站,檢錄站只負責查核該球員是否有報名該項項目之責任。

2.  參賽隊伍若於應檢錄時間至比賽開始時間之間抵達則算遲到,若開賽時間  十五分鐘後仍未到達則以放棄比賽論,逾時不候。

3. 球衣各隊自備,全隊需穿著統一服飾,必須清楚標示背號,若無印刷背號,需在背後貼明顯號碼

   4.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。

   5.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

   6.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

  7. 下雨是否比賽或啟動雨備,以當日主辦單位宣佈為準。

a.若因天候因素導致當天無法進行比賽,當天賽事暫停,由主辦單位擇期進行比賽。主辦單位將以前一周的天氣預報為判斷基準,且於比賽前兩天通知各隊是否停賽。

b.比賽進行中下雨,主辦單位判定無法繼續進行比賽,則保留已進行之賽

      事成績。未進行之比賽由主辦單位擇期進行。

   8.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,各隊不得異議。

九、比賽規則

1.  比賽時間:

    甲. 預賽賽程採七局、70分鐘制,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(含)十分或第五局兩隊差距(含)七分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。

    乙. 複賽以後則是七局、90分鐘制,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(含)十分或第五局兩隊差距(含)七分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。

    丙. 時間到若未滿七局,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,若是上半局打完,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,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,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。

    丁. 結束局以裁判主觀認定為準,並由主審告知參賽隊伍此為最後一局。

  2. 計分方式:

    甲. 所有比賽球數皆從一好一壞開始,女性球員則以零好一壞開始。三好四

           壞結束。

2好球後打者擊出界外算3振。

    乙. 正規賽時若規定局數打完或比賽時間已超過而尚未分出勝負,則在下一局開始時,採用突破僵局制,即由一人出局開始,前一局最後出局者站在2壘,攻方開始進行打擊。

    丙. 超過比賽時間未到以放棄比賽論。(該場比賽勝方以五局勝七分計算)。

    丁.本屆比賽若使用禁棒,裁定以0:10輸球。

(以ASA公佈之最新版本為準)

    戊.若該場比賽因雨勢過大或其他不可測因素停賽若在二局內或30分鐘內,不保留局數與分數(擇期重賽);若在二局後或超過30分鐘,由裁判決定勝負(保留局數與分數)。以裁判主觀認定為準。

  3. 不得蓄意觸擊或甩棒,如有上述情形,第一次將予以口頭緊告,再犯則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直接出局

  4. 好球帶的高度為1.82公尺以上3.64公尺以下,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為好球。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,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;守備員亦同。

  5.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情況下,當一、二壘有跑者或滿壘時,打者擊出內野高飛球由裁判裁定為內野高飛必死球則判定打者出局。

  6. 好球帶為矩形墊子範圍,並由裁判認定。

  7. 場上打者及跑者要戴頭盔或帽子(需自備,帽子可反戴)。

(以安全為考量,並且在場上不可擅自拿下,否則判該球員出局)

  8. 採4.5米線(3呎線)規則,避免跑者與捕手衝撞。距離本壘板15英呎或4.5公尺,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.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,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,若以通過(含踏觸)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,必須強迫進佔本壘(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)。此時守備方持球(用身體任一部分或手套)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。(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)此狀況(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、死球進壘、正常跑壘、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),則不受此條文之4.5公尺白線之限制,本壘不可滑壘。

  9. 本壘攻防時,守備方防守時只可使用本壘白色五角板,攻擊方本壘板與好球板皆可使用。

  10. 當壘包因滑壘或其他因素造成壘包離開原本之位置時,若跑壘員無意圖負險進壘原點與移位後壘包皆可適用,若跑壘員意圖負險進壘則以原點為基準,一切皆由裁判員認定。

  11. 選手只可穿膠釘鞋,若比賽中有任何一方(裁判、大會、對方球隊)發現球員穿鋼釘鞋,判該球員勒令退場。

  12. 比賽可使用增額球員(EP)打擊,一旦使用EP則必須整場使用。

  13. 比賽時球落在有效區域內皆為Two-base,由裁判判定。

若球落點在場內,但滾出場外或使守備員無防守機會則前進二個壘包,另外若守備方失誤而飛(滾)到界外之飛球(滾地)球,得經由主審判定為死球,壘上跑者各進一個壘包",其餘狀況由主審判定。

  14. 由於場地限制,擊球員若將球擊入水溝裡,得經由主審判定為死球,跑者得推進兩個壘包

   15. 好、壞球、SAFE、OUT不得抗議。若有問題,應由該隊隊長提出,其他反應則不受理。

   16. 代跑球員指定為前一位出局者,並須事先告知主審

   17. 女性球員若需行使代打權,對象必須為女性,若登錄女性球員皆無法上場

       (受傷),前項限制將予以調整

  18. 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,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。

  19. 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壘球規則。

十、申訴:

  1.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,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隊長以書面向服務台提出申訴,不得以口頭提出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

  2.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  3.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。

  賽程表

比賽地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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